■ 社論
新的《規定》,不僅將法律監督的觸角伸向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實現全程覆蓋、全程監督,更以具體細化的規定密織法律籠子。
據報道,最高檢近日出臺《人民檢察院強制醫療決定程序監督工作規定》(簡稱《規定》),規范檢察機關強制醫療決定程序監督工作,要求堅決防止和糾正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病人”逃脫法律制裁和普通人“被精神病”而錯誤強制醫療。
對強制醫療決定程序進行監督,乃是法律賦予專門監督機關的法定職責。我國刑訴法專設1章共6條,規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明確“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增設了強制醫療措施,明確對“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應該說,比起之前行政主導的幾種舊方式,這種全新的司法強制措施更加中立公正。
但簡略的法律條文過于抽象,并不足以應對現實中的“花樣翻新”。從現實情況來看,的確也有對強制醫療決定程序加強監督的必要。
翻看過去的媒體報道可知,盡管各地司法機關嚴格限定“強制醫療”者,但諸如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病”,以及普通人“被精神病”的事例,仍時有曝光。如十堰市男子彭寶泉拍攝了幾張群眾上訪的照片后,被派出所送進當地精神病醫院。而在一些地方,有些“精神病患者”更是被司法鑒定屬于造假。
無論是“假精神病”,還是“被精神病”,都是“強制醫療”制度實施中的不堪亂象。如果任由這種不正常現象存續,不僅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更褻瀆司法正義和法律權威,被稱為中國法治建設亮點的“強制醫療”措施,也將大打折扣。
不過值得欣慰的是,如今新的《規定》針對之前暴露的問題短板,做出了不少彌補。其中,不僅將法律監督的觸角伸向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實現全程覆蓋、全程監督,更以具體細化的規定密織法律籠子。
例如,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對涉案精神病人進行鑒定的程序存在鑒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或者精神病鑒定超出鑒定機構業務范圍、技術條件;鑒定程序違反法律、有關規定,鑒定的過程和方法違反相關專業的規范要求;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等6種具體情形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規定如此細化明確,不僅讓檢察機關的監督更有操作性,也進一步擠壓了違法行為的暗箱空間。
“法律是灰色的,司法之樹常青”。時代腳步過于匆匆,法律一出臺或已滯后。作為司法者,不僅要在審判實踐中詮釋法的精神,更需用司法解釋添磚加瓦、彌補不足。
從刑訴法修訂后,最高法即出臺司法解釋設專章細化強制醫療程序、明確復議程序。2016年6月,最高檢又出臺《人民檢察院強制醫療執行檢察辦法(試行)》,再到這次《規定》,體現了國家司法機關通過制度途徑不斷健全“強制醫療”的法治思路。
而堅持全面依法治國,也需要這樣的問題導向下的司法“打補丁”,密織法律籠子,讓“司法之樹常青”,讓法治文本和踐行都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