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救人者心頭的疑慮,僅僅有法律保障是不夠的,還需要更多好制度“同頻共振”。全社會應給予救人者更多理解和支持,形成一道道“保護墻”
近日,廣東省東莞市人民醫院泌尿外科張醫生乘坐飛機時,遇到乘客身體不適。聽到空姐廣播尋找醫生,他立刻舉手示意。空姐問:“請問您有醫師證嗎?”他回答:“我沒帶,但我是醫生,我必須馬上去看看。”經過處置,乘客身體逐漸好轉。張醫生的善舉,贏得了無數點贊。
醫生在飛機上救人,本來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此前曾發生過一件類似的事情,讓不少醫生顧慮重重。一名醫生在高鐵上救人,列車員不僅向其索要醫師證,還拍照錄像,并要求寫下情況說明。此后,很多醫生擔心:假如救人之后出現糾紛,醫生會不會承擔責任?事實上,這種擔心是多余的。《民法總則》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執業醫師法》規定:“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另據有關衛生法規,醫師在院外對病人實施緊急醫療救護,不屬于超范圍執業,也不存在非法行醫問題。
既然法律法規如此明確,醫生們為何還是心有余悸呢?這是因為,法律只是保障救人者權利的底線,現實中還需要更多保護性制度作為支撐。例如,有人看到街頭老人摔倒不敢扶,擔心萬一被訛,無法自證清白。消除救人者心頭的疑慮,僅僅有法律保障是不夠的,還需要更多好制度“同頻共振”,為見義勇為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和輿論環境。交通部門可制定更具體、更人性化的規定,為飛機、火車等交通工具上的救人者免除后顧之憂,避免讓救人者孤立無援。只有建立了完善的配套制度,救人者才會底氣十足,該出手時就出手。同時,更多志愿者也會踴躍學習急救知識,遇到危急情況,主動伸出援手。
隨著我國進入老齡化社會,公共場所的突發情況增多,現場急救需求也在增加。社會應給予救人者更多理解和支持,形成一道道“保護墻”,絕不能讓救人者流汗又流淚。對于公眾來說,應對救人者抱有合理的期望,不要過高估計緊急救治的療效,更不能奢望每個患者都能轉危為安。事實上,在緊急情況下,受醫療條件和從事專業所限,醫生也很難立刻對病情做出準確診斷。例如,腦梗塞和腦出血癥狀基本相似,但治療原則卻大不相同。即便送到醫院,搶救成功率也是有限的。在大多數時候,醫生只能憑經驗判斷病情輕重,并給予簡單處置。
當然,每個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為了減少意外發生,公眾應充分了解自身健康狀況,出門前盡量采取預防措施。慢性病患者隨身攜帶必要的醫療記錄和常用藥物,這樣既能有效避免病情惡化,也便于救人者準確判斷病情。
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不取決于建筑的高度,而取決于人心的溫度。愿有關部門推出更多體現公平正義的好制度,用良法善治為挺身而出者撐腰鼓勁,讓見義勇為者大膽地往前走!
《 人民日報 》( 2019年04月12日 1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