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在其官網公布《第一批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化藥及生物制品)》。同時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相關通知,提出如下要求:
一、制定省級和各醫療機構目錄
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會同中醫藥主管部門在《目錄》基礎上,形成省級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并公布。公布后及時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國家中醫藥局備案。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省級目錄基礎上,形成本機構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省級和各醫療機構的目錄應當按照要求以政務公開、院務公開、官方網站公示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二、重點監控目錄內藥品的臨床應用
各醫療機構要建立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管理制度,加強目錄內藥品臨床應用的全程管理。進一步規范醫師處方行為,對納入目錄中的藥品制訂用藥指南或技術規范,明確規定臨床應用的條件和原則。已有相關用藥指南或指導原則的,要嚴格按照指南或原則執行。對納入目錄中的全部藥品開展處方審核和處方點評,加強處方點評結果的公示、反饋及利用。對用藥不合理問題突出的品種,采取排名通報、限期整改、清除出本機構藥品供應目錄等措施,保證合理用藥。
三、加強目錄外藥品的處方管理
對未納入目錄的化藥、生物制品,醫師要嚴格落實《處方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適應證、疾病診療規范指南和相應處方權限,合理選擇藥品品種、給藥途徑和給藥劑量并開具處方。對于中藥,中醫類別醫師應當按照《中成藥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醫院中藥飲片管理規范》等,遵照中醫臨床基本的辨證施治原則開具中藥處方。其他類別的醫師,經過不少于1年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并考核合格后,遵照中醫臨床基本的辨證施治原則,可以開具中成藥處方;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學專業學歷或學位的,或者參加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認可的2年以上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總學時數不少于850學時)并取得相應證書的,或者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有關規定跟師學習中醫滿3年并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的,既可以開具中成藥處方,也可以開具中藥飲片處方。
四、加強藥品臨床使用監測和績效考核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和各醫療機構要建立完善藥品臨床使用監測和超常預警制度。重點將納入目錄的藥品臨床使用情況作為醫療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考核內容,與醫療機構校驗、評審評價、績效考核相結合,考核結果及時公示。對尚未納入目錄管理的藥品,做好常規臨床使用監測工作,發現使用量異常增長、無指征、超劑量使用等問題,要加強預警并查找原因。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人員要嚴肅處理。
國家衛生健康委將會同國家中醫藥局對《目錄》進行動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