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上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訂草案有關假藥劣藥條款指出,進口國內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藥不再按假藥論處;對未經批準進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可以減輕處罰;沒有造成人身傷害后果或者延誤治療的,可以免于處罰。
藥品的質量事關公眾的切身利益,事關患者的身體健康乃至性命,故對藥品行業實行最嚴格的監管,以最嚴格的標準衡量藥品質量是保障公眾用藥安全的應有之義。但同時,部分患者因自身疾病所需,購買未批準的境外合法新藥在現實中時有發生,而在特殊背景下,對此予以默許則凸顯出以人為本的人性化理念。
藥品質量茲事體大,使用到假藥或劣藥的話,不僅嚴重傷害患者的身體健康,甚至延誤正規治療,引發更惡劣的后果。從這方面來講,以嚴格的標準認定假藥、劣藥,從嚴打擊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行為既事關公眾健康,又關乎監管部門的公信。譬如,將變質的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藥品視為假藥就體現從嚴治藥。
應認識到,境外的合法藥品顯然并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假藥。這些境外藥品顯然通過了臨床實驗,取得了境外相關醫療監管部門的批準,在特定國家和地區屬于合法藥品,即真藥。現行的藥品管理法之所以將其視為假藥,關鍵在于我國實行藥品審批制,任何藥品要想在國內上市,必須取得有關部門的審批。同時,在境外合法上市的藥品,可能未必適應我國患者的身體狀況,未必符合質量標準,未必安全有效,如果單純地進口使用,反而會帶來其他損害。因而,將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進口的藥品按假藥對待存在一定合理性。
但現實往往紛繁復雜,未經批準的境外合法新藥極有可能治愈國內一些患者的重癥,特別是一些罹患疑難雜癥的患者,早已花光了積蓄,國內的藥品和醫療技術又難以有效治療。此時,任何新藥或特效藥都可能燃起重生的希望,進口少量國內未批準的境外合法新藥就像一根救命稻草。在此背景下,如果依然按銷售假藥對其嚴厲處理,就顯得不近人情,甚至有些苛刻,更不可能取得良好的執法效果。
治病救人在任何時代都是第一位的大事,如果境外的合法新藥能夠治療相關疾病,就不該一味地將國內的患者拒之門外,否則就有些強人所難。甚至可以說,國內的患者在一定程度上充當了境外新藥的“臨床實驗者”,此時,再對其嚴肅追責顯然非常不近人情,也違背了立法本意。實際上,陸勇案、聊城假藥案的從輕處理,就凸顯出這一趨勢。
縱觀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對未經批準進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可以減輕處罰;沒有造成人身傷害后果或者延誤治療的,可以免于處罰。這樣的規定顯然是默許患者少量進口未經批準的境外合法藥品,即在情節較輕,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下,其行為可以得到豁免。該規定顯然讓特殊患者重新燃起了希望,客觀上也可倒逼國內有關企業加快藥品研發或進口審批進度。可以說,這也是新時期以人為本,科學立法的典型體現,值得點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