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分組審議疫苗管理法草案二次審議稿。關于疫苗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問題,多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列席人員建議進一步明確補償標準,完善相關條文。
草案二審稿將不能排除是異常反應的納入補償范圍,第56條增加規定,國家實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制度,明確實施接種過程中或者實施接種后出現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器官組織損傷等損害,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不能排除的,應當給予補償。明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具體補償辦法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對于“應當補償”的表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呂世明說,希望能表述成“應當給予及時補償和救助”。如果某種補償過幾年甚至更長時限就不知道會產生什么效果了,往往都是產生了不良的結果后才給予補償那就晚了。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田紅旗看來,“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具體補償辦法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存在文義歧義和制度漏洞,建議分別規定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在制定補償辦法中的具體任務。
“草案第56條是對疫苗接種者權益的重要保障措施,用以適當填補因異常反應造成嚴重身體傷害,而給接種人及其家屬帶來利益減損。”田紅旗說,通過草案中該條第3款對于具體補償辦法制定主體的規定,卻并不能準確得出具體補償辦法的制定主體究竟是國務院還是各省級政府,或是前后二者聯合制定。
田紅旗認為,為避免地域發展的不平衡造成不同省份間異常接種反應補償上的顯著差距,應當由國務院制定統一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基準和浮動區間,而各省級政府應當依據統一的基準結合轄區實際情況在浮動區間內制定本省的具體補償辦法。
“建議統一異常反應病例補償標準。”全國人大代表胡梅英在列席分組審議時說,第56條第3款,“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具體補償辦法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建議改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具體補償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胡梅英說,因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屬于無法避免的極小概率事件,嚴重的反應會給受種個體或家庭帶來災難性的傷害。比如脊髓灰質炎接種的異常反應,江西省補償60萬元,北京市補償達140萬元,補償政策的差異、補償標準的不統一,造成各省異常反應病例補償的互相攀比,甚至會出現進京上訪等情況,因此建議能夠統一。
關于第56條,全國人大代表沈志強在列席分組審議時建議在“應當給予補償”后面加上“并保障其終生合法權益”,第3款建議改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具體補償辦法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全額報銷醫療費、足額發放生活費為基本原則,制定具體辦法”。
沈志強進一步解釋,法律制定應該有一個基本原則,盡管是小概率事件,但是對發生異常反應的家庭來說就是百分之百的災難,而這種損害至少給受害家庭帶來4代人的意外傷害,僅以家庭的微薄之力難以抗爭。因為這是為了響應國家免疫規劃造成的損害,這個損害就等同于因工致殘的成年人,我們應該遵循60多年前周恩來總理對疫苗致殘事件作出的“妥善處理、負責到底”的指示精神,以“全額報銷醫療費,足額發放生活費”為基本原則制定辦法。
此外,沈志強建議草案二審稿第1條,在“促進疫苗行業發展”后面加上“保障疫苗受種者的合法權益”。“只有保障疫苗受眾者的合法權益,才能保障公眾健康和公共衛生。”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杜黎明說,建議細化異常反應的判定原則,制定異常反應診斷標準,并以國標形式公布執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丁仲禮說,第10條第4款,“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應當依法如實記錄疫苗流通、預防接種等情況,并按照標準提供追溯信息。”建議修改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應當依法如實記錄疫苗流通、預防接種和不良反應(包括毒副反應和異常反應)等情況,并按照標準提供追溯信息。”理由是完善的記錄,包括正常記錄和不良反應記錄,更有利于對突發疫苗事件的評價和應急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