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癌癥患者未入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四醫院前病情穩定,在入院進行化療治療后不幸離世,患者家屬認為醫院的診療行為有過錯,而且偽造病歷簽名。
法院判決結果
日前,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醫療糾紛,經鑒定患者的病歷有兩處非家屬簽字,法院依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判決醫院承擔全部責任,賠償患者家屬44萬余元。
化療到去世詳細始末
袁某因患肺腺癌,一直服用美國親友代購的靶向藥物,病情比較穩定。2014年10月,袁某因腹瀉和消瘦,到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四醫院胸外科就醫。經該醫院醫生推薦,袁某進行了化療治療。開始化療后,袁某病情急劇惡化,2014年11月去世。
袁某之子鄭某認為,醫院的診療行為違反診療常規,過早給出化療方案,而且涉嫌偽造病歷資料。在協商無果后,鄭某將醫院起訴至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醫院賠償醫療費、醫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費用等,共計68.7萬元。
庭審中,醫院辯稱,本案是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消費者應當舉出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并且這種過錯與患者的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但消費者目前并沒有完整的提供相關證據,不能證實自己的主張,醫院認為其對患者袁某的診療行為無過錯,不同意進行賠償。
哈爾濱工業大學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對醫院提供的病歷進行了司法鑒定,其司法鑒定意見為,送檢的《死亡記錄》患者或被委托人簽字處,鄭某甲(死者之子)的簽名字跡與提供樣本上鄭某甲的簽名字跡不是同一人所書寫;《授權委托書》上受委托人簽字處鄭某乙(死者配偶)簽名字跡,與提供樣本上鄭某乙的簽名字跡不是同一人書寫。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醫院在醫療過程中應當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為患者提供良好的治療方案和措施。同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本案經鑒定,醫院提供的病歷資料有兩處并非家屬書寫,違反了相應的病歷書寫規定。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患者有損害,因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故法院認定醫院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
法院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判決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四醫院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41196.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