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于2006年頒布實施,對規范和推動健康保險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2006年以來,我國健康保險發展的內外部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為進一步推動和規范健康保險發展,我會正在對《健康保險管理辦法》進行修改,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law@circ.gov.cn。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5號中國保監會法規部法規處(郵政編碼:10003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發送至:010-66288161。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12月20日。
中國保監會
2017年11月15日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健康保險的發展,規范健康保險的經營行為,保護健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升人民群眾健康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健康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因健康原因或者醫療行為的發生給付保險金的保險,主要包括醫療保險、疾病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護理保險以及醫療意外保險等。
本辦法所稱醫療保險,是指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被保險人的醫療、康復等提供保障的保險。
本辦法所稱疾病保險,是指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時,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障的保險。
本辦法所稱失能收入損失保險,是指以因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或者意外傷害導致工作能力喪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為被保險人在一定時期內收入減少或者中斷提供保障的保險。
本辦法所稱護理保險,是指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被保險人日常生活能力障礙引發護理需要提供保障的保險。
本辦法所稱的醫療意外保險,是指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發生不能歸責于醫療機構或者醫護人員責任、無法預料和無法防范的醫療損害時,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障的保險。
第三條健康保險是國家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堅持健康保險的保障屬性,鼓勵保險公司不斷豐富健康保險產品,改進健康保險服務,擴大健康保險覆蓋面,并通過有效監管和市場競爭降低健康保險價格和經營成本,提升保障水平。
第四條健康保險按照保險期限分為長期健康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
長期健康保險是指,保險期間超過一年或者保險期間雖不超過一年但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
長期護理保險保險期間不得低于5年。
短期健康保險是指,保險期間在一年以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
保證續保條款是指,在前一保險期間屆滿前,投保人提出續保申請,保險公司必須按照原條款和約定費率繼續承保的合同。
第五條醫療保險按照保險金的給付性質分為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和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
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是指,根據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支出,按照約定的標準確定保險金數額的醫療保險。
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是指,按照約定的數額給付保險金的醫療保險。
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給付金額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金額。
第六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經營健康保險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保險公司開展的與健康保險相關的政策性保險業務,除政策另有要求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保險公司開展不承擔保險風險的委托管理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經營管理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可以經營健康保險業務。
前款規定以外的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
第九條除健康保險公司外,保險公司經營健康保險業務應當成立專門健康保險事業部,并應當持續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立健康保險業務單獨核算制度;
(二)建立健康保險精算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