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消保委發布未成年人盲盒消費調查報告指出,盲盒商品存在溢價現象、交易不公等問題,二級市場炒作嫌疑,未成年人更易購買成癮。以某電商平臺銷售的一款中性筆盲盒為例,一共14種普通人物款加2種隱藏人物款,如果隨機發貨,一支為6.8元,指定普通人物款,價格升至7.8元,若指定隱藏人物款價格竟高漲至68.8元。(11月29日《中國消費者報》)
近兩年來,無論是成年人還是青少年群體,不少人都熱衷于購買盲盒,并由此形成了“盲盒經濟”。按照傳統賣筆模式,脫掉盲盒外殼當做普通中性筆售賣,零售均價僅在3到4元左右,而加上盲盒包裝,隱藏款溢價可高達14倍。同時盲盒可指定,商家或可控制概率。對此,監管部門和商家理當盡到合理義務,避免虛假宣傳,減少誘導宣傳,不讓盲盒成為商家“割韭菜”的工具。
據調查,無論是成年人還是青少年,都容易對盲盒購買成癮。為集齊多種款式或者抽到隱藏款,一些學生會頻繁或大量購買盲盒,抽出重復或不喜歡的款式往往會選擇與同學交換或者閑置,然后繼續購買,給家庭帶來不必要的開支。
消費者購買文具盲盒往往是為了滿足某種心理體驗而不是文具的實際價值,對他們而言,拆盲盒最大的快感來源于拆開的瞬間。有研究表明,面對盲盒的誘惑,青少年往往比成年人更容易上癮。商家銷售盲盒時只要不存在欺詐、誘導行為,便可放心經營。不過,采取盲盒營銷的方式不代表商家可以任意標出虛高的價格,或者存在隱瞞“中獎概率”等打擦邊球的行為。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權和真情知悉權。具體來說,就是消費者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且有權知道商品的質量、性能等與商品密切相關的信息。雖然盲盒屬于特殊商品,消費者事先不知道所購買商品的真實情況。但這不代表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和知情權被剝奪。其一,消費者有權知道盲盒內商品的大概價位或者商品屬性。其二,銷售者有權知道購買盲盒的“中獎概率”。如果這兩項權利不能得到保障的話,所謂的“盲盒”營銷就涉嫌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有觀點認為,如果將盲盒作為普通商品來監管的話,有違“盲盒經濟”的初衷。這種觀點并不成立,因為盲盒屬于普通商品范疇,消費者不能因為購買盲盒就減損必要權利。即便商家以格式條款、店堂告示方式豁免自身義務,也未必具有合法效力。換言之,如果將盲盒作為凌駕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之上的“特權商品”對待的話,“盲盒經營模式”就類似于有獎銷售,彩票,應當受到特別監管,或者將其作為“賭博”對待。
盲盒不能游離于法律之外。商家不能打著“盲盒”的旗號忽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實現“割韭菜”的目的。經營者既應對商品質量負責,也應避免虛假宣傳和虛假廣告,尤其不該將涉世未深,判斷能力、自制能力欠缺的青少年當作“韭菜”。如果商家沒有自我約束,自我規制的覺悟和行動,就可能面臨嚴厲的監管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