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保障基金是用于救助保單持有人、保單受讓公司或者處置保險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風險救助基金。日前,經國務院批準,中國銀保監會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新版《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12月12日起實施,旨在規范保險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單持有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相比于2008年版的監管內容,新版《辦法》在大量數據測算和深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作出多方面修訂。
《辦法》修改了保險保障基金籌集條款。將現行的保險保障基金固定費率制調整為風險導向費率制,明確保險保障基金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的確定和調整由銀保監會提出方案,商有關部門并報經國務院批準后執行;調整保險保障基金暫停繳納上限,將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的暫停繳納上限分別由占公司總資產的6%、1%調整為占行業總資產的6%、1%。
同時,《辦法》明確了保險保障基金相關財務要求。要求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和保險保障基金各自作為獨立會計主體進行核算,嚴格分離;延續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對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基金分賬管理、分別使用等規定;進一步允許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保障基金之間可相互拆借,具體拆借期限、利率及適用原則報經銀保監會批準后施行。
《辦法》還優化了保險保障基金的使用管理,豐富動用保險保障基金情形,賦予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參與風險處置方案和使用辦法的擬定”的權利等。在完善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規定方面,《辦法》界定了保單利益的范圍;明確了短期健康保險、短期意外傷害保險適用于財產保險同樣的救助規定等。在加強保險保障基金相關監督管理方面,《辦法》明確保險公司被處置并使用保險保障基金時,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管理人員負有報告、說明、配合有關工作等應盡義務,如上述人員未履行相關義務,由銀保監會依法采取監管措施;對未及時繳納保險保障基金的保險公司及人員,賦予保險保障基金公司進行公示的權利。
“發布實施《辦法》是銀保監會為更好地發揮保險保障基金的積極作用的重要舉措。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加強督促指導,做好《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研究確定新的費率標準,進一步發揮好保險保障基金制度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中的作用,維護保單持有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穩健、高質量發展。”該負責人說。